|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办字〔2016〕49号 关于推荐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 注:请有意愿申报的老师于12月6日前将附件1、附件2填好后发至huangyq@upc.edu.cn,联系电话:8698187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鲁人发〔2002〕26号)》要求,拟对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信息进行调整、更新。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青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由单位推荐: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担任副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应的评审工作; (四)推荐人选中,专家年龄不能超过退休年限。具有国家、省、行业相关委员会专家资格或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政府特聘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二、推荐程序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负责本辖区所属各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写附件1,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附件2。 (二)市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填写附件1,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附件2。 (三)中央、省驻青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组织填写附件1、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家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筛选,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推荐上来。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推荐。 (二)本次推荐不设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专家均可推荐。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对以往推荐的现已不适合担任专家的人选不再申报,以往推荐的仍适合担任专家的人选需重新推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被推荐专家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未入库的人选今后原则上不允许担任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审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人选。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积极支持本单位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推荐材料:请根据附件3、4、5要求填写附件1、2,并于2016年12月7日前将附件1、2电子版发到电子邮箱:xrx@upc.edu.cn。 附件请点击下载: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1日 附件1
青岛市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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