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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青岛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

发布者:李海涛发布时间:2016-12-01浏览次数:30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青人社办字〔2016〕49号


关于推荐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

注:请有意愿申报的老师于12月6日前将附件1、附件2填好后发至huangyq@upc.edu.cn,联系电话:8698187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鲁人发〔2002〕26号)》要求,拟对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库信息进行调整、更新。为保证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青单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由单位推荐:

(一)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担任副高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三)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具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参与相应的评审工作;

(四)推荐人选中,专家年龄不能超过退休年限。具有国家、省、行业相关委员会专家资格或获得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青岛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市政府特聘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五)无违法违纪等不适合担任评审专家的情形。

二、推荐程序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负责本辖区所属各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写附件1,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附件2。

(二)市直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各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组织本系统各单位填写附件1,进行整理汇总后填写附件2。

(三)中央、省驻青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工作,组织填写附件1、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对专家推荐工作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认真筛选,切实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推荐上来。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推荐。

(二)本次推荐不设名额限制,符合条件的专家均可推荐。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对以往推荐的现已不适合担任专家的人选不再申报,以往推荐的仍适合担任专家的人选需重新推荐。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被推荐专家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库。未入库的人选今后原则上不允许担任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次评审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审专家人选。各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积极支持本单位的专家参与评审工作。

(三)推荐材料:请根据附件3、4、5要求填写附件1、2,并于2016年12月7日前将附件1、2电子版发到电子邮箱:xrx@upc.edu.cn。

附件请点击下载:

关于推荐我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6〕49号).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21日



附件1

青岛市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专家推荐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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