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青科字〔2015〕10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青岛市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类别和内容
(一)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
对新认定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各补助50万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各补助30万元。
(二)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补助
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补助主要面向“千帆计划”入库企业。对企业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三种技术引进类型的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核定时间:企业购买外方技术型的引进,以银行转帐凭证时间为准;外方技术入股型的引进,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为准;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的引进,以双方约定收益的协议为准。补助时间均在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之间。
关于核定依据:以购买外方技术形式引进的,按照银行转账凭证进行核定;以外方技术入股形式引进的,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进行核定;以双方约定收益分配形式引进的,按照双方约定收益的协议复印件和相关收益说明等进行核定。
关于核定金额:对与国外签署正式技术合作协议,已支付技术引进费的项目,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必要性、紧迫性、战略意义,以及核定金额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核定金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50万元。
每个单位申报补助项目不超过2项。
(三)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补助
企业在海外设立或并购研发中心的,对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个海外研发中心,给予企业总部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补助时间以国(境)外注册文件时间为准,需在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之间。
(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补助
国内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市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的,对通过评估核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根据专家评审,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补助5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引进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机构一次性补助50万元。
补助类型和条件
1.我市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服务和平台搭建的科技服务机构;(2)有稳定的合作渠道,与3个以上国际高端或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3)两年内承办2次市级及以上大型国际科技交流会议;(4)两年内组织企业参加4次国(境)内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5)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开展活动、会议时间为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对上年度给予补助的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依据《关于开展青岛市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青科外字〔2016〕10号),以及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考核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2.引进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社团组织等在我市设立或共建技术转移机构;(2)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青岛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3)申请单位应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以注册时间为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五)国际技术转移交易补助
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所从事的国际技术转移交易进行补助。补助额度为其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已支付额的10%,单个机构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购买外方技术形式引进的,按照银行转账凭证进行核定;以外方技术入股形式引进的,按照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进行核定;以双方约定收益分配形式引进的,按照双方约定收益的协议复印件和相关收益说明等进行核定。
以签订国际技术转移交易协议时间为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六)国际研发机构引进或共建补助
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市独立注册或与我市联合共建研发机构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引进或共建国际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以注册时间为准,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二、申报材料
(一)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
依据科技部相关认定文件,以及2016年度科技部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助,无需申请。
(二)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补助
1.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技术合作协议(须标明技术引进费金额),如是外文合同或协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盖章的中文译稿原件,附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技术引进和企业经营的相关财务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此外,以购买外方技术形式引进的,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并附当时汇率)等复印件;以外方技术入股形式引进的,需提供企业章程,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须标明作价金额)等复印件;以双方约定收益分配形式引进的,需提供双方约定收益的协议(须标明分配收益金额)复印件和相关收益说明等。
以上三种类型的证明材料签订时间均需在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之间。
3.能够证明该项目开展技术合作、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4.青岛市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补助申报书(附件1)。
(三)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补助
1.海外研发中心资质证明或其他国(境)外注册文件,如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
2.并购或合资共建海外研发中心的,需提供外方合作单位资质材料、收购合同或合资共建合同复印件;
3.企业总部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自2015年1月1日以来,中心用于技术引进、研发和企业经营的相关财务证明,如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财务明细账、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等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能够证明中心开展技术合作、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6.青岛市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补助申报书(附件2)。
(四)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补助
1.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类,需提供:
(1)科技服务机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服务和平台搭建的“业务范围”证明文件(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市编办文件)复印件;
(2)与国际高端或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3)自2015年1月1日以来,承办市级及以上大型国际科技交流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
(4)自2015年1月1日以来,组织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5)如被认定为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资质,请提供证明文件;
(6)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能够证明机构已开展的国际科技转移专项服务等工作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7)青岛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补助申报书(附件3)。
2.引进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类,需提供: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引进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社团组织的技术转移机构,或与其共建技术转移机构的协议复印件;
(2)依托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其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必要证明材料,如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财务明细账、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等,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4)市级或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
(5)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能够证明机构已开展的国际科技转移专项服务等工作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6)青岛市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补助申报书(附件3)。
(五)国际技术转移交易补助
1.需提供促成的国际技术转移交易的技术合作协议(须标明技术引进费金额),如是外文合同或协议,需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稿,附翻译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翻译机构公章;
2.以购买外方技术形式引进的,需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并附当时汇率)等复印件;
以外方技术入股形式引进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须标明作价金额)等复印件;
以双方约定收益分配形式引进的,需提供双方约定收益的协议(须标明分配收益金额)复印件和相关收益说明等;
3.与中方、外方分别签订的技术转移协议等能够证明促成国际技术转移交易的相关材料;
4.市级或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机构从事国际技术转移交易的相关财务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7.青岛市国际技术转移交易补助申报书(附件4)。
(六)国际研发机构引进或共建补助
1.自2015年1月1日以来,引进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社团组织的研发机构,或与其共建研发机构的协议,复印件;
2.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能够证明其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必要证明材料,如2015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或财务明细账、房产购置或租用合同等,加盖企业公章,原件;
4.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能够证明机构已开展的技术研发、人才引进、成果应用等工作成效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5.青岛市国际研发机构引进或共建补助申报书(附件5)。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需签订承诺书(附件7),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报项目的名称要反映合作研究项目的主要技术亮点、合作国别和合作方式,不超过25字,原则上用中文,不出现外来语。
3.申报材料需按照编码顺序,用A4纸统一胶印装订,一式二份,蓝色封面,封面显示单位名称、机构编号及考核年度,加盖骑缝章,所有证明材料(合同、银行转帐凭证、报表、收支明细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4.对弄虚作假的,按照《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委托相关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重,其中,重点财务证明材料进行前置审查,并对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关联交易的情况进行事前(专家评审前)审查。
6.为保证各类补助项目顺利执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对获得补助的单位进行抽查。
四、申报说明
(一)申报渠道
1.网上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市科技局网站(www.qdstc.qingdao.gov.cn)或青岛科技大数据平台网站(www.sipc.cc)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6年项目申报入口”,查看《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操作手册》并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以便随时进入系统察看项目申报及项目管理等情况。无网上申报材料的项目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申报用户需根据申报类别在网上填报附件1-6其中一类申报书,同时上传附件7和“二、申报材料”相应类别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2.纸质申报:请于11月14日前将申报书、附件6汇总表及附件7承诺书一式2份交至科技处1303房间。附件6、7的电子版发送至peihongyan@upc.edu.cn。
联系电话:0532-86983265
联系邮箱:peihongyan@upc.edu.cn